■周八駿 資深評論員
政治規則是各種政治力量博弈的結果,而為以後各種政治力量博弈確立規則。目前香港政治生態不僅對於當下香港政治形勢具決定性意義,同時對目前和將來政治規則制訂具決定性意義。剛過去的區議會及立法會補選結果,前者愛國愛港陣營大勝而後者「民主派」取勝,顯示香港政治生態處於兩大政治派別相持階段,意味著香港政治的規則很難有重大突破。
「一國兩制」下的香港政治沒有成功先例可資借鑒,需要不斷地探索和創新,包括政治規則的不斷探索和創新。
政治規則大體有3個層次:一是關於政治體制,體制本身就是規則,特區與中央的關係是香港政治體制的核心,也是香港政治體制存在和運作必須遵循的最基本的規則;二是關於政治體制各部分產生、組成和運作的規則及其相互關係的規則,在香港即是關於行政長官、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司法機關、區域組織、公務員等各自產生、組織和運作的規則及其相互關係的規則;三是關於政治團體或政黨的組織、活動的規則。其中,政治體制最重要。成熟的政治體制,不僅其自身規則基本明確並自洽,而且影響所及,後兩層規則也基本明確並自洽。
選舉政治有進展體制仍未成熟
最近幾年,隨著香港社會政治化、政治政黨化不斷深入,香港政治規則在上述第二個層面—具體而言,是在選舉層次—有所發展。一是兩大政治派別分別以協商或初選方式來推舉共同候選人參加有關競選;二是候選人出席論壇向公眾陳述政綱並展開一定的辯論。其結果,不僅發展關於香港政治體制有關部分的產生的規則,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促進關於政治團體或政黨的組織、活動的規則。
然而,至今香港政治體制尚不夠成熟,既表現在民主政治體制處於向全面普選目標演變的過程,也表現在特區與中央的關係處於完善的過程;相應地,關於行政長官、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司法機關、區域組織、公務員等各自產生、組織和運作的規則及其相互關係的規則不健全或欠完善;同時,香港的政治團體尚處於政黨化較低水平。
目前本港政治規則的困境
完善香港政治規則最大的困難是,在「一國兩制」下香港政治的張力被某種政治力量人為地加強和擴張。主要表現為:(1)人為地把香港由歷史形成的核心價值所包含的西方政治觀念同國家主體政治觀念相對抗,排斥任何求同存異、相互包含的可能性和努力;(2)人為地把香港政治體制發展的兩方面使命相割裂,只要其中一方面而排斥另一方面,即:只要盡快全面普選而不要特區與中央的良好關係;(3)人為地把香港政治體制各部分相割裂,譬如,只要求行政長官和立法會全部議員盡快由普選產生,卻不要求司法機關和公務員與時俱進;(4)人為地把歷史形成的對國家執政黨的成見和偏見注入香港政治團體之間的關係,對愛國愛港政治團體竭盡辱罵攻擊之能事,甚至必欲除之而後快。
這一最大困難,阻礙香港區域組織改革和政治團體水平提高。
《基本法》第九十七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可設立非政權性的區域組織,接受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就有關地區管理和其他事務的諮詢,或負責提供文化、康樂、環境衛生等服務。」耐人尋味的是,第九十七條是屬於《基本法》第四章《政治體制》的第五節。亦即是說,儘管區議會是非政權性的區域組織,卻是香港政治體制不可或缺的一環。從香港經濟和社會發展實際出發,與時俱進地擴大和提高區議會的職能,符合《基本法》。然而,區議會改革步伐之所以邁不大,因為香港存在著對立的政治派別和難以調和的政治矛盾。
本港政治生態仍處於相持階段
是否需要制訂政黨法規管政治團體發展?這是關於香港政制發展的一個具爭議的問題。政黨法是世界上一些國家或地區為政治團體或政黨確立規則的一種辦法,不是唯一辦法。對於這一個問題,本文限於篇幅不作討論。需要指出的是,在香港傳統主流社會乃至上流社會佔優勢的政治力量,如果不克服過時的輕視甚至敵視傳統上處於香港社會邊緣的愛國愛港政治團體的態度,那麼,不僅關於香港政治團體的成文規則難以制訂,而且關於香港政治團體的約定俗成的規則也難以確立。
一般而言,政治規則是當下各種政治力量博弈的結果,而為以後各種政治力量博弈確立規則。所以,目前香港政治生態不僅對於當下香港政治形勢具決定性意義,而且,對於目前和將來香港政治規則制訂具決定性意義。因而,2007年11月18日第三屆區議會選舉結果和12月2日立法會香港島選區一個議席補選結果值得重視。前者愛國愛港陣營大勝而後者「民主派」取勝,顯示香港政治生態處於兩大政治派別相持階段,意味著香港政治的規則很難有重大突破。(文匯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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