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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7月23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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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基本法》不宜「斷字取義」


http://paper.wenweipo.com   [2008-07-23]

潘國森

 時事評論員黃世澤於七月十五日撰《撥款四川有違基本法》一文,認為立法會議員不應受「香港民族主義思潮高漲」影響,「為了政治方便,一次又一次批准違憲法律或措施」。難道世界真的變了?民族主義竟然變成要被批判抨擊的對象!

 黃文所持理據,為《基本法》第一○六條:「香港特別行政區保持財政獨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財政收入全部用於自身需要,不上繳中央人民政府。中央人民政府不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徵稅。」然後重英輕中,謂「由於根據《基本法》,英文與中文同屬官方語言,而很多《基本法》判例都是用英文的,換言之,一旦提上司法覆核,除非人大常委又一次撕破臉亂釋法,否則二十億撥款有可能泡湯的。」條文中「財政收入全部用於自身需要」一語,英文版為「use its financial revenues exclusively for its own purposes」,黃文認為「exclusively在中文指『只能』,具非常強烈的排他性。不論中英文而言,都是非常嚴格的寫法」。如此鐵嘴一批,實在聳人聽聞。

 首先,黃文先驗地狠批「撕破臉亂釋法」,實情《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明確指出「解釋權」的歸屬:「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對本法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內的條款自行解釋。……如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作出解釋,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引用該條款時,應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解釋為準。但在此以前作出的判決不受影響。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對本法進行解釋前,徵詢其所屬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的意見。」

 再者,法律條文的解釋始終離不開運用語言學的知識和常規,不可以無視上文下理的關係。單詞exclusively可以理解為「只能」,但不宜「斷字取義」(比常見的斷章取義更偏狹)應要審視全條,才可以確定exclude(排除)了些甚麼東西。依第一○六條的陳述,所排除者,實指不能「上繳中央政府」。那麼何謂「own purpose」?何謂「自身需要」?

 近年香港經濟發展甚為呆滯,得中央政府大力支援,才有前一段日子的復甦。撥款賑災,不宜「鐵嘴一批」便斥「民族主義思潮高漲」,除了人道考慮之外,當然包含有「與中央政府及國內同胞保持良好關係」的效果,若再說得不好聽的,則為「市恩」,合乎「own purpose」和「自身需要」,問題是香港政府有能力捐多少錢。

 若說「撥款四川有違基本法」,則九七年亞洲金融風暴以及○四年底南亞海嘯,香港政府很快決定撥款援助,豈不是已有「違憲」前例?為甚麼當時不提這樣的預警?是否因為事涉中國同胞,才引起黃氏在《基本法》條文中「斷字取義」的興趣?

 當然,這次建議撥款數額與前兩次相距極遠,撥多少以及怎樣跟進監管,可以再多斟酌。

 總而言之,基本法條文的詮釋,不應以滿足個別人士對英文閱讀理解的斷字取義偏好。至於濫用司法覆核,濫扣民族主義的帽子,更屬無聊。(文匯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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