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 傑 浙江工商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自從佐利克2005年9月提出中國應成為「負責任的利益攸關者」(responsible stakeholder)這一概念以來,時至今日,無論是政府高層還是普通民眾,均已在相當程度上接受了「利益攸關者」這一概念,但實際上,「負責任的利益攸關者」概念本身是陷阱。在全球外交格局的謀劃與佈局中,我們如果不能深刻地洞察其中陷阱,將會在未來的外交實踐中帶來極大被動,不容忽視。
陷阱之一:如何應對人道主義干涉?
自20世紀90年代以來,人道主義干涉一直是西方所極力推崇和熱衷向外輸出的一個概念。該概念強調的是在他國遭遇人道主義危機下,一國有權以「人道主義關切」為由進行干涉,並在必要時使用武力。特別是在盧旺達慘劇發生之後,支持這一概念的西方政府和學者更認為這是「人道主義干涉」的最好論據。
「負責任的利益攸關者」本身包含責任和風險,不僅要求中國遵守規則,還要求中國強化規則。由於中國一直反對人道主義干涉,認為其有干涉內政嫌疑,一旦西方從「負責任的利益攸關者」角度呼籲中國對人道主義干涉做出回應,我們在接受了「利益攸關者」這一前提下,就很難走出其正當性與合法性的圈套。因為很明顯,在西方所謂「民主國家」看來,人道主義干涉早已經被內嵌入《聯合國憲章》和其他普遍性國際人權條約之中,構成現代國際法規則的一部分了。
陷阱之二:如何應對「保護的責任」?
如果說,人道主義干涉在合法性上尚為部分國家所質疑,那麼,通過改造「人道主義干涉」,使其披上「保護的責任」的外衣,從而更具誘惑力,則是西方國家所打的又一「如意算盤」。「保護的責任」實質上是人道主義干涉的另一種表述方式,是通過重新改造傳統的主權概念,將「責任」這一含義納入主權概念之中來實現的。其強調的是「主權國家有責任保護自身國民免遭諸如大規模屠殺、強姦、飢餓等災難;一旦他們不能或不願保護,就應由更廣泛的國際社會來承擔這種保護的責任。」
「負責任的利益攸關者」所包含的責任,要求一個國家在做出某一行為的時候,不僅要考慮到本國,還要考慮到對他國甚至國際社會的後果。除此之外,尚要求國家承擔起對他國行為的監督職責。從這個角度來看,中國一旦接受了「負責任的利益攸關者」這一概念,從道義和法律角度看,就很難再對「保護的責任」概念予以拒絕。
陷阱之三:如何應對義務職責?
國家基於某些基本人權條約而承擔了廣泛的預防義務,這是國際法最新實踐的法理。在波黑訴塞爾維亞《滅絕種族罪公約》適用案中,當論及國家基於該公約所承擔的「預防滅種」的義務時,國際法院強調,所有公約當事國,都承擔了預防滅種的義務。這一論斷表明,對於他國的滅種行為,國家應積極地加以干涉,甚至在滅種行為將要發生或已經發生的時候,國家有干涉的義務。在格魯吉亞訴俄羅斯《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中,對於國家承擔的「預防」種族歧視的義務,法院亦有類似論述。現有的人權條約中,很多公約都有與上述公約類似的規定。
因此,國家作為該人權條約的當事國,承擔了「負責任的利益攸關者」中對於他國甚至整個國際社會的某種義務。面對這種責任,作為「負責任的利益攸關者」的中國,又該如何抉擇?我們是否還可以選擇以「不干涉內政」為理由來再次逃遁?答案似乎很難肯定,因為這樣做的道德和法律風險,要遠遠超出我們逃避所帶來的獲益。因此,從維護自身利益和保證自身適當行為空間的角度考慮,基於上述三重陷阱,中國需謹慎對待,防止西方通過這一概念將我們所不能接受甚至反對的類似概念強加於自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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