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開周
公元八四五年農曆十月,淮南節度使李紳派人查對各個屬縣的賬目,發現江都縣「程糧錢」一項被人挪用,而挪用者竟然是江都縣的縣令吳湘。李紳很生氣,向朝廷報告了此事。朝廷派人再次核查江都縣的賬目,確認李紳的報告屬實,於是將吳湘鎖拿進京,判了他的死罪。
這件事在《舊唐書》、《新唐書》、《冊府元龜》、《資治通鑒》等文獻中均有記載,其中《資治通鑒》敘述甚詳,中間還加了備註,專門解釋什麼是「程糧錢」:「(唐代)官吏以公事有遠行,則須計程以給糧,而糧重不可遠致,則以錢準估,故有程糧錢。」意思就是說,唐代公務員出差,可以預支一些糧食,路程近,糧食就少一些,路程遠,糧食就多一些,如果路程非常之遠,攜帶糧食不方便,還可以折成錢,叫做「程糧錢」。從上述定義可以看出,唐朝的程糧錢跟後來的差旅費非常相似。
前面說過,淮南節度使和朝廷先後兩次查對賬目,都發現了江都縣程糧錢被挪用,說明至少在公元八四五年前後,程糧錢這種公務支出已經被單列,成了縣級政府收支預算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而江都縣令吳湘挪用程糧錢,其實就是挪用公款。另據《唐律疏議》,官員挪用公款超過「三十疋」即被問成死罪,所以吳湘挪用程糧錢的數額肯定超過了「三十疋」。
「三十疋」就是三十匹布,唐朝錢、布通用,開元盛世時,一匹布折合銅錢二百文,三十匹布相當於銅錢六千文,按當時購買力,約等於人民幣七千二百元。既然吳湘挪用程糧錢在七千二百元以上,那麼江都縣的公務人員差旅費預算必然也在七千二百元以上,這一點毫無疑問。
那麼在公元八四五年,江都縣的公務人員差旅費用究竟是多少呢?我認為,決不會比七千二百元高出太多,因為唐朝公務員出差,那差旅補貼是非常非常低的。
我見過幾份唐代文書,上面列有唐懿宗時期敦煌地區公務員出差的開支,都是按預計的行程天數支領糧食,平均每人每天僅開銷粟麥或糜子六升左右。隋唐一升合今六百毫升,六升小麥僅重二點五公斤,按現在大陸糧價,折合人民幣不到五元。
附註:
一、江都縣令吳湘盜用程糧錢一事,見於《資治通鑒》卷二四八;
二、唐代官員挪用公款超過「三十疋」即判死罪,見於《唐律疏議》卷十九;
三、唐懿宗時敦煌地區公務員出差開支,見於《敦煌寶藏》;
四、隋唐一升合今六百毫升,見於《中國歷代度量衡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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