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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構監管模式(Institutional Model)
採用地區:香港、內地、墨西哥等
利:金管局、證監會及保監會「一對一監控」,有利各金融行業早期發展
弊:各機構金融服務日益多元,造成「業務」兩管問題,不適應金融業發展趨勢
雙峰監管模式(Twin Peaks Model)
採用地區:澳洲、荷蘭等
利:監管機構的權責分類較「機構監管模式」清晰;是現時金融海嘯不宜大改監管體制下的過渡選擇
弊:系統運作與職業操守難清晰劃分,易造成「行業」兩管問題;成本重疊轉嫁投資者
超級監管模式(Super Regulator Model)
採用地區:英國、日本、新加坡、瑞士等
利:整合資源,提高監管效率,減少監管成本,設有最後問責人;適應金融業發展趨勢
弊:機構或臃腫;改革過程複雜及過於進取,涉及機構內權力分配及磨合,修訂法律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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