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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冬陽
最近報紙講及內地有位十多歲的少女,因父親患有末期肝癌,少女為了救父,寫了遺書,服下大量安眠藥自殺,準備捐出肝臟給父親移植,幸好救得快,但仍未過危險期。有很多人讚她孝順,但我認為這行為絕不可取。
他父親患有末期肝癌,身體狀況是否適合接受移植的肝臟呢?因末期癌症的病人很多器官都可能有擴散的癌細胞,即使換了肝,可能於事無補,又或者他的身體狀況可能差到不能接受換肝這般的大手術,或者術後須使用的抗排斥藥,那麼,就算有肝給他未必用得著。
捐贈者和受贈者的血液、免疫系統要做配對的工作,也就是為甚麼有很多家人想為家屬捐器官或骨髓最後無法捐,因血液不配對,用了後會出現排斥作用,受贈者會出現嚴重的排斥反應,可能死得更快。
捐贈者的身體要健康,不能有傳染病,如肝炎、愛滋病、發燒等,如果用了大量的安眠藥可能會傷害正常的肝臟或腎臟,有些傷害可以是永久性的,那麼你移植了一個受了傷的器官給人,用處一樣打折扣。
換器官的手術在愈短時間換愈好,人家完全沒有準備之下,有人捐出肝也會浪費很多寶貴時間去安排,缺血的時間一長,器官就會因壞死而作廢。
但最不可取的,還是一命換一命,試想想如果爸爸和媽媽知道他們的命是用你的命換回來的,他們會心安嗎?說不定更會平添他的罪惡感,食不安寢不寧。在香港活體捐贈者只會捐出肝的一部分,而本人仍能生存,如果一命換一命,醫生第一個不同意——反之豈不是醫生做了兇手,殺一人救一人?
這種風氣一定不可長,是十分無知做出來的傻事,簡直不顧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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