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經常將多名年幼女兒獨留家中,其間未有為女兒預留食物及食水。
2) 經常不理會仍在嬰孩階段的女兒,未有為女兒換尿片及餵奶。
3) 經常無替女兒預備三餐。
4) 從來不為上學的女兒清洗校服。
5) 經常不叫醒女兒上學,以及接送女兒上學。
6) 沒有為女兒預備足夠的禦寒衣服。
7) 要求年幼長女替仍是嬰兒的孻妹餵奶及洗奶樽。
8) 雖聞年僅2月大的孻女嚎哭,但仍不理會。
9) 女被告曾帶年幼女兒到酒吧。
10) 未有告知女兒自己不在家時身在何處,以及有緊急事故時如何聯絡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