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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須優先用於公用地方進行改善樓宇結構安全及衛生設施
■ 維修樓宇結構(鬆脫、破裂、剝落或破損的混凝土);
■ 維修樓宇外牆(批盪和紙皮石);
■ 修葺或更換破損的窗戶;
■ 維修屋宇衛生設施(污水管、廢水管、雨水管、通風管及地下排水渠)
乙、公用地方其他的維修及改善工程(倘尚餘資助額)
■ 樓宇消防安全改善工程;
■ 提供、改善和維修保養樓宇的消防裝置和設備;
■ 清拆違例建築工程和違例天台搭建物;
■ 改善屋宇裝備及設施,例如修葺、維修保養和更換升降機;
■ 電線、煤氣管及食水管;
■ 進行斜坡和擋土牆的維修保養或改善工程;
■ 修葺天台及平台防水層,以及改善滲水問題的工程。
資料來源:發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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