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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2月28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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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員行為不檢點 主席僅可令退席


http://paper.wenweipo.com   [2009-02-28]     我要評論

 立法會議員在議會內的行為,由立法會議事規則所規範。社民連3名議員在周三財政司司長宣讀預算案時大鬧會場,已違反議事規則的多項規定。不過,根據立法會議事規則(至2009年2月11日的修訂本),如議員行為極不檢點,立法會主席、全體委員會主席或任何常設或專責委員會主席可命令其立即退席,不得繼續參與立法會或委員會的該次會議,但並無權採取其他更嚴厲的處理方式。

動議譴責 須三分二支持

 根據基本法第79條的規定,立法會只要通過議員動議譴責有關議員,即可解除有關議員的職務,但由於要獲出席全體會議的三分之二議員支持通過,門檻極高,故只有在最極端的情況下才會動用。  ■本報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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