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振耀
圓明園的兔首及鼠首銅像透過拍賣行出售不斷掀起風雨。早前提過個人傾向透過法律途徑解決,如國際法或公約已有安排,就應該遵從現存途徑解決,或說這些途徑未必有效也是無可奈何;就如法例往往有機會存在灰色地帶給人利用,唯有完善法例一途方是道理所在。是以筆者亦反對律師團主張誰是買主就告誰的不當做法。因為如此一來識法的反而視法律如無物,繼續糾纏濫用司法程序,徒然造成法律流氓的印象。
同理,筆者也不認同蔡銘超的作法,高舉民族大義旗幟不等同其行為合法合情。雖說他的行為並未構成刑事罪行,但肯定要負上民事責任。蔡如串同中間人,則屬惡意投標;如果中間人不知情,則是對中間人作虛假陳述及委托;如果事後才改變主意也是有違民法中的一般誠實信用原則,畢竟是成年人不應如此魯莽行事。蔡的行為如最終引來官司,要賠款及道歉固然不智,讓外國人認為中國人缺乏法律常識更無必要。
或問為了中國人的尊嚴這個作法可否接受?答案也是否定的。因為在未取得正面效果(如有的話)以前,已經對中國人誠實信用、一諾千金的形象造成破壞。試問日後中國人在海外參加任何涉及中國文物的拍賣活動,誰會把你的承諾當真?再推遠一點,外國人會怎樣看待中國人所作的任何口頭承諾?
縱使蔡今趟或已有巧妙安排,使拍賣行不能對號追討,但也是不夠光明磊落的做法,徒然給人話柄。旁觀者原來的同情及體諒,如今變成觀望及懷疑。具有良好的動機及出發點,也要視乎執行時的手法及力度,胡亂出招只會壞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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