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靜晶
「不懂日語,不得進內」—日本監房有此規定,探訪者必得用日語與被囚人交談,否則不獲其門而入。此例得以揚名香港,全因為衛詩正被監守所致。
如此條例,大有「華人與狗不得內進」的味兒,但在大喊種族歧視之前,且看香港的法律,對於「言語溝通」也不是「絕對自由」—一干的掣肘,均與獄方的「竊聽權」不無關係!
為啥偷聽,卻又說成是「權力」?乍聞有點怪異,這又的確是法律所予的授權。
話說,香港在囚人士與來訪者會面,全程須在職員的監視和監聽下進行,唯一例外者,是律師與當事人商討其案件的相關事宜之際,才不能聽取箇中內容。且看,《監獄規則》第四十三條:一般親友的探訪,「須有一名懲教署人員在場」;第五十二條亦強調,囚犯若作為民事或刑事法律程序中之一方,有需要由法律顧問提供意見,懲教署人員便應在「視線所及但不能聽聞的情況下」,讓他們會晤。要留意的是,一旦雙方談論是「其他法律事宜」,即乃該囚犯本身案件以外的事情,獄方可就回復「視線和聽覺所及」的監察權力!
除此以外,當被囚者為上訴或辯護目的,接受註冊醫生探訪,條文亦容許其「溝通自由」與「法律顧問探訪者相同」,如是者也可豁免被監聽。
日本拘留所限制會見時須操日語,原因就是方便監聽!事關世上語文(連方言)何止千萬,若雙方以獄吏不懂的語文交談,便等同無法監聽,就算要找翻譯,一時三刻也分辨不出是何方語言,為免執行之困,乾脆規定日語為「唯一語文」,便就簡化了管理問題……
監聽的好處,除有助於捉拿在逃同黨,以及追查賊贓,更有利於獄中的行政保安,慎防有外來接應,夥同囚人越獄,此乃監獄管理不可或缺之重要措施。誠然,香港條例准囚友選擇語言,比起日本更是尊重人權,但誰叫是在人監倉下,正是想不低頭,也要低頭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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