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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保改條款住院隨時無得賠


http://paper.wenweipo.com   [2009-03-19]     我要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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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險索償投訴委員會主席徐福燊(中)提醒市民,投保前必須清楚了解保單條款細則。本報記者鄭佩琪 攝

 【本報訊】(記者 鄭佩琪)都市人病痛多,不少人都會購買醫療保險,惟投訴亦多。保險索償投訴局去年接獲424宗新投訴,較07年增加19.8%,創5年新高,涉及醫療保險的投訴最多。該局發現,近年有新簽的醫療保險,條款列明受保人是否需入住醫院接受檢查或治療,須由保險公司決定,一改以往由主診醫生決定的做法,呼籲市民投保前,應考慮個人需要,注意保單條文細則,免得索償時出現爭拗,造成「有得買,無得賠」情況。

 該局去年審結298宗個案,36宗經調解解決,151宗表面證據不成立,44宗撤銷投訴;共有49名投訴人獲得賠償,涉及214萬元;單一個案最高賠償額達39萬港元。牽涉住院或醫療保險及旅遊保險分別有126宗及48宗,較07年增加4.7%及77.8%。

坐輪椅婦成功上訴「翻案」

 投訴的兩大類別涉及對保單條款詮釋有分歧及沒有披露事實,分別佔30.5%及23.5%;有投訴人因肌肉及韌帶受傷引發嚴重背痛,入住醫院做X光檢查、物理治療及盆骨牽引,保險公司認為投訴人可在診所接受有關檢查及治療,入院並非醫療需要,拒絕賠償;保險索償投訴委員會介入調查,投訴人的主診醫生證實她當時須坐輪椅,不便往診所做物理治療,故判投訴人得直,保險公司須向其賠償。

 保險索償投訴委員會主席徐福燊稱,不同保險公司的醫療保險對「醫療需要」有不同定義,大部分由主診醫生決定病患者需否住院,接受治療;委員會發現近年有保險公司推出新的醫療保單,條款列明受保人需否住院,必須由保險公司決定,否則不獲賠償。該局今年就接獲1宗有關投訴,該投訴人未獲得保險公司同意前入院,保險公司拒絕賠償;委員會亦根據條款,判決其投訴不成立。

 投訴委員會成員李少川表示,列明保險公司有權決定受保人需否入院的保單,沒有增加趨勢。徐福燊呼籲市民在投保前,要比較不同保險公司提供的保險,考慮個人需要,注意保單條文細則;保險中介人亦有責任提醒投保人有相關條款;倘保險公司中途更改舊保單條款內容,事前必須通知投保人及取得同意。

 世運保險顧問主席羅少雄說,大型醫療集團出現後,有保險公司推出相關保單,保險公司與醫療集團合作,病人須前往指定的醫療集團醫生,由於知道指定醫生質素、收費,保險公司可減低成本,「保險公司負責賠償,都要保障自己。」

陳健波:應據醫生意見判斷

 立法會保險界議員陳健波相信,有關條款針對可在醫務所做的檢查及治療應否受保,保險公司應根據醫生意見作出判斷,「要推翻主診醫生意見,保險公司都要有很強的理據。」

 病人互助組織聯盟主席張德喜批評,由保險公司決定受保人是否需要住院,是剝削病人權益,保險公司可能由商業角度出發,令病人有延醫的可能,是剝削病人權益,做法非常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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