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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一名男子,聲稱於2000年經羅湖入境時遭警方非法拘留,並指警方濫權,遂入稟控告律政司司長要求賠償逾274萬元。高院昨頒下判詞,指警方拘捕原訴時沒有向他提供適當資料,屬不合法拘捕,警方當時亦毋須用上鐵鏈押解原訴,遂裁定原訴獲2.5萬元賠償。由於雙方互有勝負,雙方各自負責本案之訟費。
官指警方拉人無提足夠資料
原訴人梁國雄,答辯人為律政司司長。原訴人指他2000年6月1日在羅湖管制站入境時被警方截停,並遭警方拘留至翌日被帶到裁判法院提堂為止,他指控警方在事件上濫用司法權力、濫用警權、非法羈留等。
高等法院法官林文瀚的判詞中指警方在拘捕原訴人時,只向原訴人宣布他是與一宗偽造文件案有關,及提供有關案件編號,惟該警員沒有提供足夠的資料,清楚令原訴人知道他被捕的基本事實原因,其做法不符合法律的基本要求,裁定拘捕不合法。法官補充,為保障疑犯權利,疑犯被捕時最低限度要明白自己為何被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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