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靜晶
東施效顰這句成語,該是對貌陋者之最歧視。長相難看,就連「笑」的權利也沒有,最基本的一種表達,都可以是醜人多八怪!多麼尖酸刻薄。
反過來,貌醜的人膽敢在舞台上競藝,大眾(包括評判)似乎都有權「笑」之!四十七歲的英國村婦Susan Boyle,面對滿場的嘲笑嘴臉,卻憑頂級唱功突破了「東施」的外表,不但在歌唱比賽揚名,其「奪魁」的短片更在數天內熱爆網絡,連電視新聞也作報道。
若然,參賽的是一個年青美女,她以悅耳唱腔「走紅」的速度恐怕便沒有這般飛快;Susan Boyle是因為外貌與實力的反差,而引來了震撼的話題……這種嘩然,又是否一種公平公正的尊重?倒似大家心中存在某種偏見,隱隱認定貌醜者的實力也必不過爾爾,偶有例外就視之為「異類」,足以做「新聞」……
Susan Boyle一曲成名,她得到的,不但是「平反」,更保證了往後不再會有人夠膽嘲笑她貌陋。皆因,「樣貌」對於從事演藝事業的人而言屬於「重要資產」;法律上,藝人的外表更是敏感問題,有人曾因此而招惹誹謗官非!
一九九六年Berkoffv Burchill一案,英國演員史蒂芬.貝洛夫(Steven Berkoff)控告一名女記者及她任職的報社,在九四年刊登的兩篇文章中,曾以「極度駭人的醜陋」(hideously ugly)來形容他,還把他與《科學怪人》電影中的角色相提並論。貝洛夫指文章影響他的聲譽,足以構成誹謗。
法院認為「hideously ugly」用詞惡劣,比起「不吸引」等形容更為挖苦,言下之意是指當事人會令人反感,這對於一個演員來說,恐會對其「專業聲望」有所損害,使公眾對他的評價下降,就好比批評某位專業人士缺乏專業技能一樣。考慮了有關情況,此案屬於誹謗無疑,於是判貝洛夫勝訴。有鑑於藝人工作的特殊,對於演藝界的外表評論,從此便要更加當心,不可以隨便用「貌醜」來形容!
公然的辱罵會受到懲罰;背地裡的嘲笑,又如何?東施和世人,究竟誰更有「笑」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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