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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者建議證監修例 堵塞漏洞


http://paper.wenweipo.com   [2009-04-24]     我要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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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電盈小股東大聯盟」感謝上訴庭否決電盈私有化的建議,十多名出席的小股東並向協助他們的政團民建聯代表李慧�酯P謝。 中通社

 【本報訊】 (記者 顏茜) 高等法院裁定證監會在電盈私有化案中上訴得直,學者認為,證監在往後日子需著力修訂有關「數人頭」的監管條例,保障小股東權益,規避此類爭拗再現。浸會大學工商管理學院前院長、現任澳門大學副校長何順文昨接受本報電話訪問時指出,證監會需修訂《證券及期貨條例》,規定日後涉及違規券商的法律爭拗中,被告方需承擔舉證責任,以最大程度保障小股東權益。

倡規定被告券商負舉證責任

 何順文指出,本港公司管治跟隨英美模式,主要基於商業判斷公司是否違規,但問題是本港監管力度不及英美,有關條例未釐定法律爭拗中的舉證標準及責任,故未能充分保障小股東的權益。他續指,電盈原訴庭法官關淑馨以刑事角度判定證監會的舉證不足就被學界一致認為是重大錯誤,證監需修訂《證券及期貨條例》,明確日後被告券商需承擔舉證責任,且舉證為民事而非刑事標準。

 至於是次備受爭議的「數人頭」事件,何順文認為,證監宜取消現行《公司條例》166條規定,即公司私有化需獲得超過50%出席股東會的股東或授權代表的支持。

設機制讓公眾參與公司管治

 此外,他指出,電盈的三位獨立董事皆由大股東委派,未能反映小股東權益,日後證監需修訂《上市條例》,明確公司一名獨立董事由中立機構委派,並可開設考試機制(即客觀評審機制),讓公眾皆有機會參與公司管治。

 目前,在監管當局修訂有關條例前,電盈私有化被否決的先例,將暫時堵住監管漏洞。浸會大學公司管治與董事學碩士課程主任陳兆陽指出,電盈私有化遭上訴庭否決,令市場明白以「拆票」達致私有化成功是不可行的,對業界起到很好的示警作用,而且本港沿用《普通法》,之前的案例可當作法律的一部分,被法庭直接引用以解決日後爭拗,對現有漏洞有堵塞作用。

電盈例子已堵「拆票」漏洞

 對於上訴庭擬訂中的判詞,陳兆陽預計將涉及兩大關鍵點:其一,法官認為電盈私有化理據及動機都不足;其二,法官利用環境證供會對「拆票」方面有所判決,即私有化「拆票」活動與電盈管理層有直接關係。

 至於遺留的電盈私有化「種票」疑雲,何順文相信,證監會在舉證十分艱難的情況下,不會輕易「驚動」警方及廉政公署,因為一旦如此,該案件將由民事轉為刑事,屆時講求的是99%證據確鑿,證監也怕告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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