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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的:遏止濫用塑膠購物袋
徵費金額:向指定商戶索取膠袋,須徵收每個膠袋0.5元
指定商戶:A. 商戶同時出售(1)食物和飲品、(2)藥物及急救產品,及(3)衛生美容產品;以及
B. 商戶擁有或持有5個或以上的零售點;或單一店舖面積超過200平方米;
生效日期:2009年7月7日
商戶數目:政府估計70至100個零售商,涉及約2,000個至3,000個零售點
預算成效:政府預期每年可減少10億個膠袋,為庫房帶來2億元的收入
豁免範圍:(1)無手挽的膠袋;
(2)百貨公司內非超市部,若有獨立收銀櫃檯,可申請豁免。
備 註:不受豁免的商戶須於4月30日起向環保署登記,並於每季就其派發膠袋量呈報,並備存記錄。
罰 則:已登記商戶在未有收取徵費下派發膠袋,首犯可被判罰10萬元,再犯則可被罰款20萬元。
資料來源:環境保護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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