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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5月10日 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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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年經驗律師 北上執業免實習期


http://paper.wenweipo.com   [2009-05-10]     我要評論

 【本報訊】(記者 任志鵬)CEPA補充協議六的兩項開放法律服務措施,令香港律師更易進入內地市場,包括放寬了港律師獲得內地律師身分的規定。新措施下,具5年或以上執業經驗的香港律師或大律師,於通過內地司法考試後只須參加由內地律師協會組織、為期1個月的集中培訓,考核合格後便可望取得內地律師的資格執業。

 迄今,香港律師在通過內地司法考試後,需要於內地律師事務所完成一年的實習,期間要放棄在港執業,才可申請內地律師資格;新安排可讓具經驗的香港律師,在取得內地律師資格時所受的干擾減至最小。

 另外於聯營方面,新措施下已在內地設立代表機構的香港律師事務所,可享有更多自由選擇廣東省的律師事務所進行聯營,促進兩地律師事務所的緊密合作及優勢互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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