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 陳辰)繼早前社民連黨員、的士司機陳裕南入稟申請司法覆核,指立法會選舉部分功能界別議員由「團體選民」投票選出,是違反《基本法》後,另一名同屬社民連的三行工人、保釣行動成員羅就日前亦入稟高院,申請司法覆核。高等法院於上周批准有關申請,並已排期於11月20至21日開審。
現從事室內裝修的羅就稱,自己屬於建築界,卻沒有業界的投票權資格,故指功能界別選舉的團體票設計違反《基本法》26條及《人權法》21條。社民連主席黃毓民則稱,在政府行政層面上爭取不到一人一票,唯有在法律層面上要討個公道。投票的基本要求是作為本港永久居民,但這些公司票有很大的可能並非永久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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