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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局修訂《建築物管理條例》,強制大廈業主立案法團購第三者保險。
【本報訊】本港業主的責任於2011年起進一步加重,根據經修訂後的《建築物管理條例》(第344章)第28條,所有業主立案法團均須就有關建築物的公用部分及該法團的財產,訂立第三者風險保險單,並須保持該保單有效。每份保單的單一事故承保額,必須超過1,000萬元。條例2011年1月1日生效。
93%法團物業已購第三保
民政事務總署發言人解釋,去年12月當局諮詢立法會民政事務委員會後,訂定2011年起強制業主立案法團購買第3者保險,已有足夠時間讓業主為建築物購買保險。他補充說:「如大廈公用部分發生意外,引致第3者身體受傷或死亡,法團及業主有可能要負上沉重的財務責任,而購買保險可減輕他們在這方面的負擔。」
截至今年4月,約93%已成立法團的建築物已購買第3者風險保險。政府會繼續向仍未購買第3者風險保險的法團提供協助,同時加強宣傳新法例,以鼓勵及協助法團購買第3者風險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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