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辦資格:
1.申辦團體必須為屬公共性質的慈善機構或信託團體,並根據《稅務條例》第88條獲豁免繳稅
2.按《公司條例》註冊成立,而其組織章程大綱及章程細則已包括分配校舍所需的全部標準條款及條文
3.按其他條例註冊成立,而教育局常任秘書長在審閱該團體的章程後,認為可考慮分配校舍予該團體
申辦條件:
1.承諾繼續以直資形式營辦
2.盡可能維持原先的辦學宗旨、目標及課程
3.新辦學團體就新校於2009/2010學年收取的學費,不得高於本學年的水平
4.盡量在新學年繼續聘用該學校所有現職員工
5.須接收所有在學學生及已被取錄並將於新學年入學的小一新生(即將離校的中三學生除外)
6.須承擔營辦該學校所需的經費
7.初中班級須於辦學權移交後逐步停辦,當局會優先考慮可為該學校提供一條龍的申辦團體
資料來源: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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