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
■《家庭暴力條例》於1986年制定,旨在讓配偶關係和異性同居關係中的人士及其子女,透過民事途徑向法院申請強制令,免受該等關係的另一方騷擾。而政府當局藉《2007年家庭暴力(修訂)條例草案》把範圍擴大至前配偶及前異性同居者。至於《2009年家庭暴力(修訂)條例草案》,則加入「同居關係」的定義,首次把同性同居者納入《條例》的涵蓋範圍,並建議將條例改名為《家庭及同居關係暴力條例》。
《條例》涵蓋的關係:
■ 配偶、前配偶及子女、直系及延伸家庭關係。
■ ※同居關係及子女。
■ ※前同居關係及子女。
「同居關係」的定義:
■ 指作為情侶在親密關係下共同生活的人士之間的關係。而法院會根據以下元素,裁定兩人是否處於「同居關係」:
★ 雙方是否在同一住戶共同生活;
★ 雙方是否分擔其日常生活中的事務及責任;
★ 該段關係是否具穩定性和永久性;
★ 雙方之間在開支分擔或經濟資助方面的安排,及在財政方面依靠對方或互相依靠的程度;
★ 雙方之間是否有性關係;
★ 雙方是否有任何領養子女,及彼此如何對待對方的子女;
★ 雙方共同生活的動機;
★ 按常理理解,雙方之間是否存在該等關係。
※包括同性及異性同居關係;其中同性同居關係是新增的涵蓋範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