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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6月10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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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放款鬆綁助內企外拓


http://paper.wenweipo.com   [2009-06-10]     我要評論

 【本報北京新聞中心記者海巖9日電】國家外匯管理局今日公佈最新外匯管理規定,允許符合條件的境內企業使用自有外匯資金和人民幣購匯,對境外投資企業進行放款。這被業界看作是內地資本項下的又一個小小「開渠放水」之舉,有助於緩解中國企業在海外投資中遇到的融資困境,支持企業「走出去」。

 最新發佈的《關於境內企業境外放款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將從8月1日開始實施。通知稱,國家外管局對境外放款實行餘額管理,境內企業在外管局核准的境外放款額度內,可一次或分次向境外匯出資金。

主體放寬 民企料可獲益

 根據規定,放款人境外放款餘額不得超過其所有者權益的30%,並不得超過借款人已辦妥相關登記手續的中方協議投資額。放款人可使用其自有外匯資金、人民幣購匯資金以及經外管局核准的外幣資金池資金向借款人進行境外放款。

 國家外管局從04年前後開始放開境外放款的限制,但企業境外放款機構的門檻設置比較高,要求至少在境外有3家投資企業,且境內企業對境外企業投資總額不得低於500萬美元,這導致受惠的主要是資金充裕的大型跨國集團企業。

 新辦法的最大改進之處在於擴大了境外放款主體,由現行的只允許符合條件的中外資跨國公司對外放款,擴大到符合條件的各類所有制企業,放開了投資總額和企業數量的約束,預計符合條件的民營企業可從中收益。

專用賬戶 銀行直接辦理

 另外,新辦法還擴大了境外放款的資金來源,允許境內企業在一定限額內使用自有外匯和人民幣購匯等多種資金進行境外放款;並簡化了境外放款的核准和匯兌手續。境外放款專用外匯賬戶的開立、資金的境內劃轉以及購匯等事宜均由外匯指定銀行直接辦理。

 今後,境內企業從事境外放款可以採取3種形式:一是由境內企業直接向其境外合法設立的全資附屬企業或參股企業提供放款,二是通過外匯指定銀行以委託貸款方式進行。

 此外,如果境內企業所屬的企業集團設有具有外匯業務資格的企業集團財務公司,也可通過該企業集團財務公司以委託放款方式進行放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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