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靜晶
六月一日,對於內地及北上發展的香港藝人來說,是個重要日子。在此之後,「代言人」有可能成了「代罪人」,怎能不忐忑?
內地新實施的《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個人在虛假廣告中向消費者推薦食品,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與食品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如此,藝人接拍食品廣告,若食品出了問題的話,便要負上法律責任,會遭到受害者索償。若有關禍害牽連甚廣,面對成千上萬的索償者,可真是傾家蕩產!
此新法,無疑是針對先前一系列的問題食品(如三鹿奶粉),當中代言的明星,曾受了不少批評,有調查表示超過一半受訪者認為藝人應為其廣告負上責任。事實上,他們收取了高額報酬,且不少消費者確是因為受他們吸引而購買某產品,所以要藝人承擔些連帶責任,絕對有其道理。當然,這新法例也引起了爭議,有人認為藝人沒有專業知識去判別食品的問題,其責亦不在此……
乍聽之或稍覺有「株連」之意, 然而如美國等商業大國,原來早有類似法規。
這種由明星或名人代言之廣告, 在外國被歸作「證言式廣告」(Endorsements or Testimonials advertisment)之類別。雖然藝人未必有鑑別食品安危的知識,但按照美國的「聯邦交易委員會」(FTC)之守則,凡拍攝此等廣告者,本身必須是其代言商品的真實用家,所說的話會被視為他對該商品的真誠評語,而非收了酬金而背誦的「對白」。故此,出事之後,他們亦有法律責任。
看來,香港並不會跟隨內地訂立同類法律……但是,放眼世界,我們這可不叫寬容,而是落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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