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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惠貞指出,本港性罪行有年輕化趨勢,希望法例針對被告行為而不是以其年齡作出檢控。本報記者邱益忠 攝
【本報訊】(記者 邱益忠)目前香港性罪案的被告及受害人均有年輕化趨勢。護苗基金發現,2007年6月至8月本港7間裁判署共審訊48宗涉及未成年受害者的性罪案,63.6%案件的被告未滿17歲,當中7宗的罪犯及受害人竟未滿13歲。其中一宗案件,一名9歲男童在家照顧7歲親妹時侵犯對方,但法官在法例限制下,「輕判」其18個月感化令,可回家與家人居住,受害人反而被迫要搬到保良局。團體認為,現行針對性罪行的法例過時,對年輕性罪犯寬容,卻令受害人受罪。
48宗案件中,33宗為確認檢控「猥褻侵犯」個案,其餘15宗的受害人並沒有表示同意進行性行為,或女事主在事後求助及懷孕等。
護苗基金研究發現,48宗個案的受害人93.4%為女性,涉及71項不同形式的性侵犯,包括摸胸/臀(69.7%)、脫衣服(30.3%)、手淫(12.1%)等。
逾半罪犯無判囚 阻嚇力成疑
許多人錯覺「金魚佬」必定是年長人士,但48宗案件卻顯示,63.6%的犯案人年齡少於17歲,68.7%人與受害人相識,竟有7宗個案的被告及受害人未滿13歲。整體而言,被告平均年齡是11.56歲,而受害者平均年齡是10.16歲;每宗案件平均有4.14項侵犯行為,包括手淫、肛交、企圖強姦及接近強姦。
不過,56.7%的案件以非監禁方式處理,包括判感化令(32.4%)、社會服務令或保護令(16.22%),即使判入獄,刑期最長也只是1年,阻嚇力令人質疑。
9歲童輕判 受害胞妹須離家
其中一宗案件屬於家庭亂倫,一名9歲男童在互聯網看完色情網頁後,竟侵犯僅7歲的胞妹,之後被告拘留在男童院期間,涉嫌侵犯其他男童。法官判刑時亦感到困難,「佢(男童)似乎男女都�砥A唯有接受感化官意見,判18個月感化令」。在感化令安排下,被告可回家與家人居住,但其胞妹的保護令,規定被告不可接近她,最終身為受害人的妹妹卻要搬到保良局居住,變相受罰。
根據現時法例,14歲或以下的兒童不會被檢控強姦罪,而10歲或以下的兒童不需負上刑事責任。護苗基金研究員吳惠貞認為,性罪行案件有年輕化趨勢,因此法例應該針對被告行為而不是年齡作出裁決,並剔除法律上對青少年罪犯的判刑限制,才能貫徹懲罰、威脅、防止及更生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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