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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內地新來港婦人來港後申請綜緩,因居港不足7年被拒,認為該項限制違反《基本法》,申請司法覆核,要求裁定違憲。法官指限制不涉歧視,反指香港資源非無窮無盡,增加社會福利勢必奪去其他港人的資源,政府有權制定相關政策,遂裁定她敗訴。
甫抵港喪夫 社署拒綜援
申請人為59歲的孔允明,本身為內地居民,2003年再婚嫁予一名香港男子,2年後獲批單程證來港,但丈夫卻於她扺港第2天去世。她在翌年3月因失業申請綜緩,但遭社署拒絕。她指港府於2004年實施新政策,把申請綜緩的資格由居港1年,改為7年,剝奪新來港人士申領綜援的資格,構成歧視。
對於原訟認為7年的限制有歧視成份,法官張舉能在判詞中指出,香港居民有權享受社會福利,但香港的福利制度包含照顧香港居民的元素,法官不相信《基本法》偏離這個原則,香港特區政府可根據情況,制定相關政策維持現有的社會福利網,因此不涉歧視。
居港滿7年 方符申領資格
張官遂稱資源有限,社會福利的增減,會影響香港其他居民合法取得資源的多寡。法官認為各方要取得平衡,但他同時指平時涉及公眾意見,應由政府及立法機關訂定,現階段法庭不應干項。張官續指,若只顧現時的福利政策,而忽視福利開支無節制的增長,長遠會動搖制度的持續發展。
社署表示歡迎判決,強調會維持現行綜緩計劃下有關居港規定的政策,以確保社會資源得到合理分配,和社會保障制能夠持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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