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在內地任紡織廠管理層的6旬港人,因被減薪回流返港,銀行戶口餘下不足20元,需申請綜援度日,但因申請前連續居港不足一年被拒。他認為居港規定違反《基本法》,遂入稟法院要求申請司法覆核。
原訟人為64歲的游文發(譯音),其入稟狀透露自己任製衣業文員,在2006年時任職的紡織廠要求回廣東工作,去年8月更把他解僱,他唯有返港居住,失業至今。游本年初申請綜援,但社署回覆指他未符合資格,遂拒絕其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