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都議定書》建立的合作機制
1.「清潔發展機制」:已發展國家可投資於發展中國家,為它們提供資金與技術,以達致發展國家本身的減排目標。
2.「聯合履行機制 」:允許已發展國家在其他工業化國家投資減排設施,以獲得減排單位。
3.「排放權交易制度」:已發展國家之間可以互相進行減排量的貿易,即各發達工業國家進行減排額轉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