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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萬華主任和吳志宏律師
經典案例 【本報訊】東方劍橋肖萬華主任律師、向平律師通過涉外仲裁,成功維護了香港股東的投資權益。
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上海分會根據申請人劉某(下稱申請人)向仲裁委員會上海分會提交的書面仲裁申請;由申請人作為唯一東主設立的香港某無限責任公司與被申請人上海某集團公司(下稱被申請人)於1996年10月簽訂的《中外合資上海某眼鏡光學有限公司合同》中的仲裁條款,於2007年9月受理了仲裁案。
申請人仲裁請求裁決被申請人支付雙方合資成立的合資公司期滿、清算後的財產計人民幣624余萬元。被申請人則答辯稱,申請人主張的合資公司清算款不應由被申請人承擔法律責任;本案清算款糾紛不屬仲裁範圍;申請人沒有對合資公司出資。
香港股東追回625萬元
本案中,被申請人作為合資公司的股東,在處理合資公司清算資產事項上,存在濫用股東權利的行為。由於被申請人的故意,合資公司的獨立性得不到保證,被申請人甚至連中國內地法律所確認的港方股東的資格都予以拒絕,這是導致申請人在合資公司的權益受到損害的根本原因。
2008年7月,仲裁庭裁決被申請人應向申請人支付合資公司期滿清算後的財產625萬元人民幣,償付申請人仲裁費16萬元人民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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