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國森
近日澳門要選舉新的「行政長官」,皆因《基本法》規範了行政長官連任次數。「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是因「一國兩制」而產生的新事物,現時已約定俗成簡稱為「特首」,港澳皆然。不論平日官方的提法,以至傳媒的報道,都使用「特首」一詞。「特別行政區」簡化為「特」已經不倫不類,「行政長官」簡化為「首」就更奇怪了。如按平時將字數較長的名詞簡化時慣用的常規,「特別行政區」可簡稱「特區」,但明顯是「區」,「行政長官」則理應是「長」。行政長官不是「特」別或「特」殊的「首」長,而是特「區」的「長」官。那麼所謂「特首」實在應該正名為「區長」才是。一如省有省長、市有市長。
提出這個簡稱似乎在開玩笑,因為現時中國地方政制之中,市之下亦有區、區之下有鄉,市政府的長官是市長,於是乎每個市的分區亦有區長,地位在市長之下,鄉長之上。如果弄出一個「香港特區區長」,可能會被誤以為與廣州市番禺區的區長、越秀區的區長同級。當年港澳特區成立,不知道特區政府和傳媒有沒有考慮「區長」這個「搞笑」的叫法?
「首」的本義是頭,因此國家級領導稱為「元首」。香港和澳門雖然特殊地位,但仍是地方政府,只可以跟上海市、廣東省平起平坐。地方政府的「首長」只宜稱「長」,若稱為「首」未免有點僭越。其實中國也有以「區」為名的大行政區,與一般市級之下的區不同。例如由原廣西省演變出來的「廣西壯族自治區」,「自治區」不是省、自然不設省長,同級的官員稱為「主席」,等於其他省的省長。香港澳門能不能效法內地的自治區,將「行政長官」改為「主席」呢?不過問題不在於「行政長官」這個寫在《基本法》上的官方正式職銜名稱,而在於「特首」這個民間約定俗成的簡稱實在不好。香港和澳門雖然是特別行政區,但若論地域幅員,無非是一個城市。若要簡化,乾脆叫「香港市長」亦可,比「香港特首」好得多。
特區行政長官這個職位,略相當於回歸前的總督。總督這個名稱是取材自清代地方官制中的「超級省長」,中國被逼割讓香港時,香港就是歸「兩廣總督」所管。兩廣總督又簡稱「粵督」,負責管理廣東、廣西兩省,只提廣東(簡稱粵)而不提廣西(簡稱桂),主要原因是兩廣總督駐在廣東,廣西事務有廣西巡撫負責,其實有點鞭長莫及。回歸後曾經在雜誌撰文,笑言民間可以將行政長官簡稱為「督」。第一任行政長官董建華可稱為「董督」,董字可解作監督,管理私人機構就有董事、董事局、董事長的名目;督亦有監察、指揮之意。不過殖民地時代的港澳總督名義上有指揮軍隊的權力,與清代的總督相同。特區行政長官卻是不折不扣的文官,所以稱為總督亦不妥當。
「特首」之名,「名不正」、「言不順」,難免有「事不成」之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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