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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學者指出,要加強民間團體在社區管理、慈善救濟等領域的合作,提高深港社會服務人才隊伍建設的交流。圖為醫生走進社區為市民義診。本報深圳傳真
國務院批准《深圳市綜合配套改革總體方案》時,授權深圳在「對國家加強內地與香港經濟合作的重要事項」方面可「先行先試」。本報獲悉,深港兩地研究機構正研究以促進兩地民間力量合作,作為「先行先試」的突破口,有關建議包括:讓香港社團機構在深圳設立辦事處;容許港澳人士經審批後可加入內地社團,並擔任會長、秘書長等實質性領導職務;以及香港服務機構可在深以獨資民辦非企業單位形式,興辦老年人、殘疾人社會福利機構等。
為貫徹落實《珠三角改革發展規劃綱要》,深港兩地的調研機構積極探討如何加強深港民間力量合作,作為雙方合作的方向。據悉,深方調研報告已經上報深圳市委。消息人士透露,研究建議包括:以「先行先試」的方法,讓香港社團機構在深圳設立辦事處,並在民間組織中作特別登記,納入統一管理;經港澳辦、中央駐港澳聯絡辦審批後,讓港澳人士加入內地本地社團,並擔任會長、秘書長等實質性領導職務等。
港澳人士或可加入內地社團
他說,深圳亦有望向廣東及中央相關部門爭取香港民間服務機構以獨資民辦非企業單位形式,以深圳作試點成立「老年人、殘疾人社會福利機構」。「這需要向國家民政部和省民政廳申請,還需要配以完善外匯支付政策,解決深圳民間組織聘請香港相關團體和個人提供服務支付外匯困難的問題。」該消息人士稱,建議相關部門就此率先組成聯席會議制度,並設立深港民間力量合作專項資金。
不過,受相關法律限制,深港民間合作在體制方面存在「天然」障礙。有熟悉民政的人士分析,香港民間組織在深圳設立代表機構無法可依,往往以公司的名義存在和活動。而且港澳人士不適宜加入內地社團,兩地合作成立民辦非企業單位(如合辦養老院)沒有法律指引。
據了解,內地目前對涉外社會組織的相關法律政策依據不完善。受此限制,港澳社團在深設立代表機構目前仍不能推進。眾多的香港社會組織在深圳的活動沒有納入行政管理,影響了雙方合作的深度。
深方研究報告已上報市委
按照現行法規,港澳人士不適宜加入內地社團,更不能擔任實質性領導職務(如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等),擔任名譽性職務的,須報港澳辦和中央駐港澳聯絡辦審批。深港合作成立民辦非企業單位,如自閉症康復中心、養老院等亦沒有法律指引。
目前,深港的合作領域仍多局限於經濟範疇,社會公共服務合作沒有得到充分發展。民間團體人士批評,在推動深港民間力量合作上,政府沒有在政策和資本上給予支持,一些政府部門甚至在深港民間合作取得初步進展的時候進行行政干預,如代替深圳民間組織直接與香港民間組織對接等。
■本報珠三角新聞中心記者熊君慧、李望賢、實習記者 呂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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