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以先行先試形式,讓香港社團機構在深圳設立辦事處。
2、容許港澳人士經港澳辦中央駐港/澳聯絡辦審批後,加入中國本地社團,並擔任實質性領導職務。
3、容許香港服務機構申請在深以獨資民辦非企業單位形式試辦老年人、殘疾人社會福利機構。
4、建立民政部門形成聯席會議制度
5、設立深港民間合作專項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