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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一名貨車司機,駕駛期間因倦極閉目2秒,致失控撞死一名電單車司機。他早前在區院承認危險駕駛導致他人死亡罪,被判入獄8個月和停牌2年。律政司認為刑期太輕,要求覆核,成為提高危駕導致他人死亡的最高刑罰後之首宗上訴案件。上訴庭直指司機駕駛紀錄極差,莽顧其他道路使用者安全,遂決定把刑期加至12個月,停牌3年。
上訴庭指被告曾浩邦(31歲)的交通定罪紀錄極差,駕駛態度差。由00年取得車牌後至08年案發前,曾有15項交通定罪紀錄,包括不小心駕駛、超速等,他2次被扣滿分停牌,又曾在停牌期間駕駛。
上訴庭認為,應該把量刑起點提高至24個月,認罪減至16個月,考慮被告原本將於下月出獄,因此再把刑期減至12個月,停牌由2年加至3年。
該宗意外發生於去年8月30日,曾駕駛中型貨車至西九龍公路奧海城對開時,因疲倦而閉眼,睜開眼睛時竟發現一輛電單車在前方。曾即時煞掣,但仍把電單車推前20米撞向前面貨櫃車。27歲電單車司機被捲入車底,當場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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