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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民下個月將被公司派往北京分公司做主管,負責開發內地事務。身為老友的積哥也替他高興,相約他出來吃飯餞行。
席間,積哥說:「可往內地工作真是一個好機會,令你更了解祖國的發展,對你將來的事務發展肯定大有裨益。你一定要畀心機工作!」
嘉民道:「這個當然。積哥,我順道有個問題請教你,我調到內地工作後,老闆仍須為我供強積金嗎?」
積哥回答:「當然要!按照法例規定,只要僱員為香港居民,及僱主在香港設有商業經營,不論僱員的工作地點是在內地或任何其他海外地區,僱主均有責任為他們參加強積金計劃。你即使人在海外,也要經常關心自己的強積金帳戶。」
嘉民表示,早已在受託人的網頁登記,將來他身在北京亦可不時上網查看帳戶情況。
另一方面,僱主在某些特定情況下,亦要為海外聘請的僱員參加強積金計劃。但持工作簽證來港工作的僱員,若已參加海外的公積金或退休保障計劃,其僱主便毋須為他們供強積金。
但若這些僱員未受海外退休計劃保障,則視乎其工作簽證的有效期長短決定是否須要參加強積金計劃。若工作簽證有效期少於13個月,僱主便毋須為他們參加強積金計劃。
如果有關僱員最初簽發的工作簽證有效期不超過13個月,但續辦簽證後連續在港工作的時間超過13個月,僱員在第14個月開始便不再獲豁免,因此他們由第14個月起計受僱滿60日,僱主便須安排他參加強積金計劃。
須留意的是,上述規定並不適用於外籍家庭傭工,因為本地及外籍家庭傭工都在強積金豁免之列。 ■積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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