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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72歲老翁今年1月因索「歲晚錢」不遂,以通渠水淋向已分居妻子面部和雙臂,女兒保護母親時亦被波及,2人身體被灼傷,莽夫日前在高院承認2項意圖造成身體嚴重傷害而淋潑腐蝕性液體罪名,昨被判入獄4年。
暫委法官麥健濤在判案時指,被告被捕後向警方表明他把通渠水倒在2個玻璃杯內,然後再用錫紙封口,準備到分居妻子寓所替其清理水渠之用,法庭不會就此作出任何推論,但無論如何被告以淋潑通渠水來威嚇前妻,應清楚知道向他人淋腐蝕性液體,是可以導致對方「破相」及「失明」,後果極之嚴重,根據法例此類罪行的最高刑罰為終身監禁。
法官續指被告聲稱因妻子拒絕給予金錢,令他一時氣憤才犯案,但被告淋潑一次後,妻子已逃往廁所,被告卻繼續追潑,卒禍及上前保護母親的女兒。法庭認為被告是有意圖令妻子受傷。
雖然被告妻子向法庭呈上求情信,表示已願諒被告,並請求輕判,以讓被告可早日與家人團聚。現考慮案中2受害人的傷勢非同類案最嚴重,認為量刑起點應為6年監禁,由於被告認罪,乃把刑期減至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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