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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2003年被勒令破產的一名懲教署高級懲教主任,向法庭呈交10張偽造物業租單,以隱瞞在新西蘭持有物業,及藉此減低向債權人的每月還款額。另外,他亦向懲教署隱暪自己離婚,成功詐騙逾1.75萬元宿舍租金豁免。涉案高級懲教主任昨日認罪,法官考慮到他只因理財不善而犯案,輕判被告監禁20個月,緩刑2年。
官嘆未管好財務
加入懲教署25年的被告黃順甜(51歲),承認2項使用虛假文書的副本及2項欺詐罪。辯方求情力陳被告性格良好,犯案只因理財無方,經濟負擔太重,才淪落如此地步。被告早年畢業於香港大學中文及中國文學系,於1984年加入懲教署任懲教主任,1991年晉升至高級懲教主任。被告2002年申請破產時月入逾6萬元,但每月基本支出已達5萬7千多元,負債達190萬元。被告累積如此大額債項,因要供養破產後數月便離婚的前妻和現年12歲的兒子。
暫委法官林偉權判刑時指,被告犯下的罪行非輕,一方面使用偽造文件欺騙法庭,同時向僱主作出虛假陳述,違反誠信;但考慮到被告已全數償還欺詐懲教署的逾1.75萬元,加上他在正式被落案起訴後即辭職,以挽回懲教署聲譽,令自己即時失掉飯碗,一無所有,須依靠親友接濟。法官相信被告為人不壞,只是愚蠢未能及時好好管理財務,令自己泥足深陷,且事件令他困擾多時,遂予以輕判。
隱瞞自己是業主
案情指,被告於2003年1月遭勒令破產,及後債權受託人於同年10月向高等法院申請收入付款令,要求被告交出部分收入作為還款,被告為證明他須按月支付前妻在新西蘭物業的租金,分別在同年底及2004年12月向法庭呈交共10張顯示其前妻在新西蘭租下物業的偽造月租單,但在第2次提交偽造月租單時被揭發單據上的新西蘭物業由被告持有。
另被告又在2005年12月起,由荔枝角收押所調職往赤柱監獄工作,向懲教署隱瞞自己離婚,成功令署方於2006年1月至07年9月間,批出逾1.75萬元租金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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