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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9月2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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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受害人私隱 新修訂下周生效


http://paper.wenweipo.com   [2009-09-02]     我要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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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政司修訂對檢控官及律師的指引,列明如何保障受害人及證人的私隱及保密權。 本報記者聶曉輝 攝

 【本報訊】(記者 聶曉輝)律政司昨日發表《對待受害者及證人的陳述書》(下稱:《陳述書》),修訂對檢控官、其他政府部門檢控人員及外判律師的指引,列明如何保障受害人及證人的私隱及保密權,以及在審訊過程中獲得訊息的權利,令他們免受侮辱性盤問及不公平指責,新修訂將於下周一生效。

須查明受害者意見

 修訂後的指引,新加入條文包括要求檢控人員在合適的情況下致函受害者,向對方清楚解釋為何作出不檢控的決定,以及在決定是否接納被告人改為承認較輕罪名時,應盡可能查明受害者的意見。指引亦要求檢控人員在被告人獲批准保釋外出後,應盡早通知證人任何可能影響他們或其家屬的特別保釋條件;並在對辯方作出具侮辱性、侵擾程度不合理或咄咄逼人的盤問提出反對。

 律政司刑事檢控專員助理林穎茜表示,不少指引上新加的條文其實已在日常運作,只是在指引上清楚列明。她表示,違反守則的檢控人員,將接受輔導,嚴重的或會遭受紀律處分,外判律師則會被終止合約。《陳述書》將發放予檢控官、法庭檢控主任、其他政府部門的檢控人員及外判律師,並於下周一生效。

 律政司刑事檢控專員江樂士指出,新修訂參考英、加、美、南澳洲等普通法司法管轄區的情況,《陳述書》為檢控人員訂定基準,並向公眾闡釋受害者及證人在整個刑事法律程序中所應獲得的待遇及服務水平。他表示,《陳述書》有助促進公眾對法律制度的信心,以及要求檢控人員充分顧及受害者和證人所享有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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