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大圖片
■被法官形容是「午夜獵人」的沈集成,在位於沙田圍的懷舊吧邂逅稱被其非禮的少婦。
【本報訊】練馬師沈集成被控於私家車內非禮初相識婦人,案件經過審訊後,裁判官昨裁決時形容被告是「午夜獵人」,藉飲酒試探對方態度,使其成為當晚的性伴,聲稱被挑逗才犯案講法幼稚。但女事主在16分鐘的侵犯過程中,從未高聲呼救,受侵犯後亦無即時向家人求助及報警,反而到另一間酒吧找人傾訴,認為控方舉證未達致合理疑點,故裁定被告非禮罪罪名不成立,當庭釋放。
裁判官彭中屏裁決時指被告沈集成(49歲)自稱受挑逗而犯錯,說法令人反感,形容被告是「午夜獵人」,要求法庭相信他只是單純地跟陌生女子飲酒和搭訕,想法非常幼稚,並斥責被告「醉翁之意不在酒」,當晚跟事主飲酒猜枚只是試探對方態度,希望對方成為其當晚性伴。彭官續指,若事主不知道對方意圖亦太天真,但法庭非以道德標準來衡量被告是否有罪。
辯方律師指 供詞差異多
事主稱曾多次拒絕和大力掙扎,被告無可能誤會對方是同意,故控方要證明事主當時不同意被告的侵犯行為。辯方大律師駱應淦指出,事主落口供和庭上供詞多處有差異之處,但法庭認為非禮案事主情緒激動混亂,講錯事發經過不足為奇,更不足以證明她說謊。
官指3疑點 與受辱不符
彭官續稱,本案有3個疑點,女事主在16分鐘的侵犯過程中,從沒有呼叫求救,雖然事主表示無聯想過被強姦,但彭官質疑她為何連最簡單的呼救、開車門或開車窗都無做過,而她是該車的車主,應熟悉車輛運作,當她得悉有途人經過時,她求救便可驚動他們,另外事主聲稱遭被告「叉頸」和為避免被拉底內褲而大力壓著自己的大腿,造成瘀傷,但其驗傷報告結果與其所述不合。
彭官續稱,一般婦人被暴力侵犯後會向人求助或選擇不報警張揚事件,惟事主被侵犯後無即時作出投訴之餘,更到酒吧打算找相熟酒保訴說事件,但酒保事忙才無向他提及事件,反而與另一酒保傾談個多小時才回家,認為其行為與1名受辱女性不符,而她聲稱不欲用酒吧電話聯絡丈夫的說法不合理,故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