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日前正式下發了《關於省級以下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的案件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逮捕的規定(試行)》,該文件對改革職務犯罪案件審查逮捕程序作出詳細規定。《規定》指出,省級以下(不含省級)檢察院立案偵查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應當報請上一級檢察院審查決定。 ■新華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