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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患精神病的七旬翁涉損毀救護車車門,不滿法庭判他賠4千多元,竟漠視法紀趨前到暫委裁判官郭錦濤席前,以手勢瞄向作「開槍」狀以示對裁決不滿。老翁昨於屯門裁判法院承認一項向裁判官使用威脅性言語罪,主任裁判官郭偉健處理案件時表明,法庭要保護裁判官審案時的尊嚴,但先取其精神報告,了解其精神狀況後才判刑,准以500元保釋。
案情指出,被告黃振添(74歲)(見圖)今年6月22日,用雨傘破壞一輛救護車的車門,他於8月14日在屯門裁判法院第6庭承認刑事損壞罪,負責審理的暫委裁判官郭錦濤判他罰款500元和3540元維修費用,他聞判後走向郭官兩米位置,用手擺出槍的姿勢大喊「呯」一聲和說了一句「罰我4千幾蚊」,庭警當場將他制服。
根據法例,任何人向裁判官作出威脅或侮辱性語句,一經定罪,最高罰則為監禁6個月和判處第3級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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