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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彰指出,產品是經香港銀行流入台灣,希望港府能介入調查,協助台灣投資者爭取賠償。
【本報訊】(記者 周紹基)對於台灣雷曼苦主促請香港監管機構徹查雷曼結構產品流入台灣一事,本報昨向金管局及證監會查詢,兩機構均不回應事件。投資者學會主席譚紹興昨表示,早在今年3月,台灣已有傳媒向他詢問有關台灣雷曼債券的問題。據他了解,台灣禁止向散戶銷售結構性金融產品,性質類似本港「雷曼迷債」的台灣「雷曼連動債券」,在台灣只能向機構投資者或專業投資者出售,而即使在本港,一旦被銀行界定為專業投資者,有關的雷曼苦主亦不會獲賠,故他相信,台灣的雷曼苦主若要追討賠償的話,只能透過訴訟解決。
至於控告的對象,主要分3個。譚紹興認為,台灣的苦主可向台灣的雷曼債券分銷商、本港提供「貨源」的銀行或證券行,以及負責為雷曼債券信託人的美國匯豐銀行提出訴訟。
譚紹興指出,至於台灣的雷曼苦主要求香港證監會或金管局,調查有關的香港證券公司有沒有違例銷售,要證明就比較難,因為直接向台灣苦主銷售債券的,是台灣方面的分銷商,香港證監會及金管局無權去調查台灣分銷商在台灣的違規行為。即使有本港的金融機構涉及銷售,情況應如之前本港迷債事件般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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