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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主席制度設立大致可分為4個階段。1982年起國家主席制度得到確立,至今是穩步發展時期。圖為國家主席胡錦濤出席國慶60周年大會發表重要講話。資料圖片
編者按:今年是新中國建國60年的大日子,適逢三三四新學制亦於本學年落實,為了推動國民教育及配合新學制中通識教育科課程中特設的「現代中國」單元,本報新設相關欄目,以幫助學生全方位掌握祖國的現況及變化,及建立更全面的基礎知識,相信有助莘莘學子邁向全人發展。
今日通識主題:國家主席制度歷史發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主席制度大致可分為4個階段:即1949年建國時期至1954年第一部社會主義憲法的頒布;1954年國家主席的設立至1975年憲法對國家主席的撤銷;自1975年國家主席在憲法上的缺位至1982年新憲法對國家主席的恢復;以及1982年至今國家主席制度的穩步發展時期。
新中國建國初期到1954年,國家機構體系未設國家主席,行使國家主席職權的國家機關是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當中設主席1名,副主席6名,委員56名,秘書長1名。中央人民政府主席主持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會議和領導相關的工作。但中央人民政府主席不是國家元首,只是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但實際上行使了一部分屬於國家元首的職權。
1954年憲法首設國家主席
中華人民共和國設置國家主席開始於1954年9月召開的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制定了中國第一部社會主義憲法,規定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之下設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取消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國家主席是政治體制中一個獨立的國家機關,既是國家的代表,又是國家的象徵。1954年憲法還對國家主席的產生、任期、地位和職權等問題予以明確規定。
1954年9月至1959年4月,毛澤東和朱德分別擔任國家主席和副主席。1959年和1965年,劉少奇兩次當選國家主席。在1954年至1965年期間,國家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定,公布了大批的法律法令,召開了多次國務會議,接見外國使節,並進行了其他許多有關的職務活動。1966年至1975年間,由於國家主席劉少奇被迫害致死,職位長期處於空缺狀態。
1975年憲法取消國家主席
1975年1月17日,第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的第二部成文憲法,正式取消了國家主席建制。
1978年3月,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的第三部成文憲法,當中仍然堅持不設置國家主席。不過,1978年憲法把1954年憲法所規定的由國家主席行使的一些職權,如接受外國使節、公布法律和法令、派遣和召回駐外全權代表等,改為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行使。
1982年憲法恢復設國家主席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的第四部成文憲法,恢復設置國家主席、副主席。1982年憲法其後經過3次修正,但都堅持設置國家主席、副主席,使國家主席制度得到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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