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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1月6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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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改會倡引入集體訴訟制


http://paper.wenweipo.com   [2009-11-06]     我要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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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梁定邦(中)指出,採用集體訴訟機制一般會在詐騙消費者、保單案件、食物中毒等案件中最常見。本報記者梁祖彝 攝

 【本報訊】(記者 陳辰)法律改革委員會集體訴訟小組委員會發表諮詢文件,建議香港引入「集體訴訟」機制,容許原告人在經法庭評估符合5項條件(表一)後,集體向同一被告提出索償,並在同一案件中得到裁決,希望有助處理例如雷曼迷債事件和涉及詐騙消費者、保單案件、食物中毒等案件,以達致節省司法資源、縮窄訟訴各方的經濟差距、避免在申索中出現互相矛盾的裁定,並加強阻嚇犯事機構。

 法改會集體訴訟小組昨日發表諮詢文件,建議仿效多個國家及地區(表二),將多方訴訟的機制引入香港。集體訴訟小組主席梁定邦在記者會上指出,引入多方訴訟機制,在強化尋求司法公正的渠道之餘,亦會提供一套有效率、清晰明確和實際可行的訴訟機制。

 小組稱,目前,在香港進行多方訴訟的唯一機制,是《高等法院規則》就「代表的法律程序」而訂立的規則。由特區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成立的民事司法制度改革工作小組,在該小組2004年的最後報告書中,已批評這機制過於局限,並有不足之處。

一人任代表 全體同申索

 部分司法管轄區已採用一套稱為「集體訴訟」的法律程序,讓眾人可以集體對同一被告人提出申索,並在同一案件中得到裁決。在集體訴訟中,一名作為代表的原告人不單為自己,也代表其他人提出訴訟。該集體是為了與這名原告人所指稱的相同或相近的過失而索償,而他們所依據的法律理據或事實,也與該名原告人所依據的相同。

減重複訴訟 及早息爭議

 梁定邦表示,採用這套機制的最常見現象,就是當某人的行為對很多人造成不利影響,但每名受影響者的損失程度,都不足以令他們各自提起訴訟,以符合經濟原則。該類似的現象可在多類案件中出現,在消費者案件,如產品責任及詐騙消費者、保險案件、人身傷害案件如食物中毒等。因為倘由單一原告人提出的申訴,訴訟費用會過高,被告方面亦可能要重複相關法律訴訟,故引入集體訴訟機制,有助及早解決爭議。

 集體訴訟小組建議,在類似的案件中,可由一人擔任集體訴訟的代表,其代表可以申請法律援助。若勝訴,則所有受害者均會由法庭決定劃分賠償;若敗訴,其他參與集體訴訟的人亦可能要一同負擔被告的訟費,結果最終將由法庭決定。

 他說,由於引入集體訴訟機制可能會不當地鼓勵人們提起法律訴訟,故小組建議,為了篩除明顯不適合的案件,集體訴訟要經由法院評估並同意後方可進行,要有足夠理據,及認為是最好的解決方法,以確保被告獲得公正對待,防止機制被濫用。

高院先行 5年後擴至區院

 小組建議,這套新機制會首先在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引入,並最少在5年後,直至因使用新程序審理案件而累積的經驗足夠,令有關法律得以確立,才將之引入區域法院。如果這套機制最終延伸至區域法院,區域法院法官便應獲授權將複雜的案件,轉介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審訊。長遠而言,亦有設立全面的集體訴訟基金的需要。

 集體訴訟建議的諮詢期會於明年2月4日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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