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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1月28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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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撤譴責動議反對派放生甘威


http://paper.wenweipo.com   [2009-11-28]     我要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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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譴責甘乃威動議,將於下月9日提交立法會討論。資料圖片

 【本報訊】(記者 明言)就民主黨立法會議員甘乃威涉嫌因求愛不遂而解僱女助理的「桃色門」事件,負責草擬譴責動議的立法會內務委員會主席劉健儀,將於下月9日以個人身份提出動議譴責。不過,反對派突然以提議人是否認同有關指控足以罷免甘乃威的議席等為由,要求撤回有關議案。民建聯副主席劉江華批評,反對派的質疑並不公平,因為當時得到包括反對派在內37名議員支持有關做法。劉健儀則強調,有關議案已呈上大會議程,內會不是適當場合討論事件,認為議員有意見應在大會上發表。

 立法會內務委員會,包括反對派議員早前通過,根據《基本法》第79條為基礎的議事規則第49條(B),在內委會屬下成立小組調查「桃色門」事件,倘證實甘乃威行為不檢,即可由立法會全體三分二議員通過動議將他罷免,並同意由身兼內會主席的劉健儀以個人身份提出譴責動議。

擬齊發難公演「捉放曹」

 據悉,反對派已部署在下月9日的動議中,由李卓人與何秀蘭提出議案,要求中止有關調查,而反對派極有可能會一致投票支持,或令有關調查胎死腹中,故當劉健儀昨日在內委會按程序向在場議員預告,自己會以個人的身份於下月9日提出譴責甘乃威的動議時,反對派中人即「有組織地」發難,意圖推翻早前的決定。最初提出以議事規則第49條(B)處理事件的公民黨的吳靄儀,竟聲言倘議案成立,甘乃威就會喪失議員資格,故劉健儀身為提出議案者,必須認同動議提及不檢行為假如指控成立,足以罷免甘乃威的議席,否則不應提交議案。

 職工盟的李卓人也聲稱,甘乃威的前女助理已表明不會參與調查工作,故劉健儀應撤回有關動議︰「現在情況有變,女事主不出來(作供),變成『有被告沒有原告』;(如果)原告不出聲,然後大家根據傳媒報道去猜測原告的情況,對原告也不公平。」

同黨稱「無原告難調查」

 與甘乃威同黨的何俊仁亦不避嫌地說,在「有被告和沒有原告」的情況下,有關調查「有困難」,而議事規則第49條(B)亦有前設,即相關的事主會協助調查,故民主黨在屆時會對有關程序「有個說法」。

劉江華質疑欲「輕輕放下」

 劉江華批評,最初倡議使用議事規則第49條(B)的就是吳靄儀,「當時我已經說了,究竟會唔會『高高舉起,輕輕放下』」,而當時亦有37人支持劉健儀以個人身份提出譴責動議的做法,故反對派昨日針對劉健儀的質疑並不公平;又指女事主身為1名員工,突然由1周前願意協助立法會,至1周後感到「有壓力」,身為工會領袖的李卓人,應該維護員工權益,而這亦正是委員會需要調查的地方。

 他又建議,立法會秘書處應提交內會當日會議的「逐字記錄本」,並於下月9日動議譴責甘乃威的辯論前向每名議員派發,讓他們了解當日的討論內容,以及達致有關決定的方向,確保立會在討論有關問題時「清清楚楚」,不可以讓這件事「糊裡糊塗」。

工聯會的黃國健亦批評,倡議使用議事規則第49條(B)的吳靄儀「翻手為雲,覆手為雨」,處事反覆,這對劉健儀並不公平︰「好像要設個陷阱給人踩。」

劉健儀籲留待大會辯論

劉健儀則回應說,是日同事的發言內容與數周前比較「多了好多東西」,又指自己身為大家當初授權的議員,最後定會自己揹起責任,但強調自己與3名附議人都認為有關字眼可在議事規則第49條(B)下提出,屆時他們亦會在辯論時發言表達看法︰「每個人對每件事發生用尺度不同,所以要有辯論……不是我個人可作決定的,任何一個人都可作決定是否辯論與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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