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港燈不滿差餉物業估價署的差餉及地租估值,就2004至2005年度已要繳交逾3億元差餉及地租興訟,指原審土地審裁官未有考慮港燈與政府早前簽訂的《管制計劃協議》,當中保障港燈可按其固定資產計算13.5%的利潤,獲判上訴得直。審裁處將待雙方計算最終的應課租值金額後再作頒令。
審裁官於判辭中指出,上訴人香港電燈有限公司與答辯人差餉物業估價署署長於此案同意採用「收入及支出法」評估,即根據盈利表現徵收差餉,惟雙方就《管制計劃協議》對應課租值的影響有所分歧。經過1個月審訊,審裁官裁定計算應課租值時,應將《管制計劃協議》內規定的利潤及股東投資額,乘以假定租戶的平均淨固定資產的結果,與該年度總收入的差距就是應課租值。
南丫島擴建部分不估值
審裁官又指出,港燈部分資產包括南丫島發電廠擴建計劃仍在施工中,不會帶來實際利潤,因此不屬應課估值。為監管港燈,政府於1994年1月起通過雙方同意的《管制計劃協議》,為期15年,其中一項條款是港燈的利潤上限可達其固定資產的13.5%。
另外,中電控股亦於1993年與政府簽訂《管制計劃協議》,中電亦就差餉及地租上訴,案件排期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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