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被稱為大嶼山「五大禪林」之一的靈隱寺,在寺院範圍內進行整固工程。寺方稱由一名善信的兒子義務處理,並先後找來4間公司進行維修,但工程延誤逾10年終「爛尾」收場。靈隱寺入稟高等法院向4名被告,追討逾400萬元的損失。
原告為靈隱寺有限公司,4名被告分別為吳煜文(譯音)經營的Ng Yook Man & Associates、Albert Liu & Associates Limited、Carrier Construction Limited和陳遠志(譯音)經營的Chi Yip Building works Company。
入稟狀稱,於1996年時,屋宇署要求該寺維修寺院範圍內的斜坡,當時其中一名善信譚彩的兒子吳煜文,自薦義務為該寺處理工程,寺方遂授權他處理。
延誤10年未完工
於2006時,吳建議由次被告負責監督工程,翌年並以第3被告負責維修。然而,第3被告擅自把工程外判予第4被告。第4被告卻因第3被告未有支付工程費用,未有完成工程。寺方為解決事件,另外再與第4被告達成協議。原訟雖已支付第2至第4被告逾200萬元費用,但工程仍然未能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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