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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月6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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曉廬兩單位業主拆牆被控


http://paper.wenweipo.com   [2010-01-06]     我要評論

 【本報訊】許世勳家族發展的東半山豪宅曉廬,高層53樓兩個單位的業主,有意將分隔兩單位的分隔牆打通,擬打造7,000平方呎巨宅,惟曉廬的中建管理有限公司指該堵牆屬結構牆,若拆除即違反《建築物管理條例》,訂明不可將公用部分改作自用的規定,案件昨在高等法院開審。兩單位業主反駁稱,拆牆一事早已獲建築事務監督批准,絕無損害大廈的結構,且當時發展商的代表曾向業主表明可以拆除該牆。

 涉案的兩個單位為曉廬53樓A及B室,被告分別為輝田投資有限公司及穎匯投資有限公司。據土地註冊處資料顯示,兩被告公司於2007年9月斥資共逾1.3億元購入上述兩單位。

 據證供顯示,兩被告的公司從事物業買賣,老闆為梁廣德及劉漢松(譯音),以兩公司名義以1.3億元購入曉廬53樓A及B室單位,準備打通後再以2億元轉售圖利,但購入兩單位後,原告卻入稟禁止兩單位打通。

反索償4個月租金152萬

 由於被告公司早已找來設計師為打通單位重新設計,因原告的禁止,他們需要設計師重新把兩單位更改圖則,花去4個月時間,故被告就4個月的延遲入住向原告索償。根據市場計算,兩個打通的單位租金每月可達38萬多元,故向原告追討4個月的單位租值約152萬元。

 上述兩個單位目前由公司一高層入住,未有拆除整個結構牆,只開了一個4呎闊的門貫穿兩個單位。兩被告在案中亦對中建管理有限公司作出反申索,表示當時購入兩物業單位時,發展商容許他們打通兩單位,且兩被告獲得建築事務監督的批准,同意拆除該堵牆亦不會對大廈的結構造成任何損害,此外雙方簽訂買賣合約時,合約條文沒有清楚訂明該牆屬結構牆。

原告指結構牆屬公用

 原告的大狀強調,建築事務監督在審批拆牆過程中只考慮被拆除牆壁會否對大廈的結構造成危險,不會理會有關牆壁是否結構牆,根據大廈公契訂明結構牆屬公用部分,單位業主絕不能私下拆卸圖則的結構牆部分。

 此外,雙方簽訂合約時業主在席間表明一間自用,另一單位將會租出,還保證不會打通兩單位。原告將會傳召管理公司、發展商及負責單位交易的地產經紀等3人作供。

 位於東半山司徒拔道的曉廬於2003年落成,樓高73層,有百多個單位,67樓至70樓為全層一伙設計,面積7,000平方呎。曉廬名人住客包括中建主席許世勳之子許晉亨及張學友一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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