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濫用免責例 車場懶理失物


http://paper.wenweipo.com   [2010-01-16]     我要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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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駕車人士將座駕停在室內未必比泊在室外安全,消委會發現大部分停車場管理公司的條文列明不負責停車場使用者的財物損失及人命傷亡。本報記者梁祖彝 攝

 【本報訊】(記者 郝君兒)香港駕車人士使用停車場時,最好自行做好防盜措施,並自求多福,因遇事後有人命財物受損,管理公司也未必負責。消委會調查管理615個停車場的11間管理公司,發現9間公司的條文列明「不會負責停車場使用者的財物損失,連人命傷亡也不負責」。該會認為,有關的免責條文有爭議性。該會又提醒車主要小心保管泊車卡,因遺失後就「肉隨砧板上」,可能被迫支付全日泊車費或被徵收50至100元的行政費。

 消委會去年共收到55宗有關停車場的投訴,較前年43宗多。該會宣傳及社區關係小組主席許樹源表示,雖然管理公司指泊車費已包括停車場保安,但綜合11間管理公司提供的13份〈租用條款〉,發現大部分停車場列明〈免責條款〉,表明不負責泊車者的財物及人命損失,兩間連提也不提,遇事追究時將很費時。

條款須合理方有效

 許樹源指出,有關的〈免責條款〉受《管制免責條款條例》規管,有效性具爭議。他重申,市民使用停車場時若有財物損失,〈免責條款〉要合理才有效,例如停車場「中門大開」任人出入,〈免責條款〉就可能失效。他提醒若出事管理公司是否真的免責,要視乎個案實際情況而定;涉及人身傷亡,停車場更是用任何免責條文也不能免卻法律責任。

 消委會又提醒消費者小心保管泊車卡,許樹源表示有7間管理公司「認卡不認人」,不會核實泊車票持有人是否有權駕駛有關車輛。另外,車主若遺失泊車卡,就須按停車場規定付款。許樹源表示,13份條款中僅5份列明會按車輛入閘時使用八達通或信用卡的相關資料計算收費,3份則列出會根據停車場紀錄收取泊車費,但有兩份條款表示會由入閘當日零時起計算,或收取日泊的停車費;此外有4份更訂明泊車費外要額外加行政費50至100元。

額外收徵費不合理

 許樹源直斥額外收取行政費,或要車主多付停車場費用的做法不合理,重申停車場應根據車輛入閘紀錄收費。消委會又指,部分停車場只接受八達通繳費,對車主造成不便,希望有關停車場可安裝八達通增值機,或增設其他收費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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