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鼓勵辦學團體檢視轄下的學校,考慮有序地透過合併或其他的方式減少屬下學校數目
2. 協助自願減班的學校(如中一收生班數由5班減至4班,並逐級減少至每級4班、全校24班)有秩序地落實新的班級結構
3. 協助學校透過互相協作或與大專院校、專業或職業團體協辦特色課程
4. 讓優質學校或開辦特色課程(如演藝、運動等)且具成效的學校可以持續發展
資料來源:教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