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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筆跡可疑
1. 龔如心簽名中的「T H Wang」並非置於同一水平,有別於過往的寫法;
2. 龔如心簽名中「g」字底部有別於過往寫法;
3. 王永祥簽名中的「W」,起筆時會有連筆線條的寫法,但遺囑中卻似是斷筆,是獨立的線條。
結論
■ 法官分析龔如心簽名時發現有7大不同之處,但未有在判辭中闡述,認為龔及王簽名屬於「高技術臨摹」。
乙、鑑證疑點
一 「靜電偵測儀」發現遺囑正本及草稿的簽名位置完全相同,但傳閱及簽署時應有些微移位,而吳崇武亦指簽名的文件只得1頁紙。
二 「靜電偵測儀」檢測2006年遺囑時發現,龔如心簽名上有一道橫跨的摺痕,而簽名是在摺痕出現才落筆,但王永祥及吳崇武作供時指當日簽署的文件未有摺痕。
結論
■ 法官認為王永祥及吳崇武當日所簽文件,並非龔如心2006年的遺囑,即未有在該遺囑上見證。
資料來源:法官林文瀚判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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