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1986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房產稅依照房產原值一次減除10%至30%後的餘值計算繳納。具體減除幅度,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規定。房產稅的稅率,依照房產餘值計算繳納的,稅率為1.2%;依照房產租金收入計算繳納的,稅率為12%。以房產價值100萬元,在按優惠上限比例,也即扣除30%後的部分作為稅基,乘以1.2%的稅率就是0.84(100*(1-30%)*1.2%=0.84)萬元。